July 13, 2019

我在台灣單身

我們在美結婚十餘年,在台灣卻屬於單身狀態,因為一直沒回台登記。這個暑假回台前,決定要處理這件事。但是一查,不但麻煩,時間上也來不及了。

根據洛杉磯經文處規定,驗明文件需要三個工作天取件,也可郵寄辦理,但時間長度很難抓。最關鍵的規定是:「依據中華民國戶籍法規定,結婚登記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天內為之。爰申請人於本處辦妥結婚證明驗證後之30天內,應親自或委託親友(委託親友者須持經本處驗證之授權書)向國內戶政機關申辦,以免因逾期而受罰。」問題是,每次要回台前,大家都忙得人仰馬翻,哪有空在30天內跑兩趟會塞車又難找車位的洛杉磯市區?我們真的沒那個美國時間。

我問在某國外館工作的大學同學,有沒比較便捷的方法。她說結婚等文件一定要在外館驗證,至於有沒有當天取件,要打電話去問,因為每個外館的領務量不同,而洛杉磯屬於領務量很大的。所以我只好打電話去問,得到的回覆是,加錢可以在第二天三點以後取件。但某人在回台前一週都不在家,回來就差不多要打包行李去機場了,我們根本沒有空。

後來一查,其實沒空去外館辦結婚文件驗證,然後回台登記的外僑不少。有些人為了辦小孩入籍,過程真的滿坎坷的,是我也會想哭。

案例一:在南亞某國結婚,然後移居美國。當事人問南亞外館,能否郵寄辦理結婚登記驗證,得到的答案是不行,外館人員甚至說連他們隔壁國的僑民都飛去辦理,一副妳也該直接來的態度。因為該外館管轄範圍包括附近國家。那名當事人不願再回去南亞,只好在美國再結一次婚。但是小孩在他們的美國結婚前出生,外館便說這樣小孩是非婚生子,出生紙不能有父親的名字(但已登記在上頭)。當事人被外館自相矛盾又複雜的規定搞到頭暈,還跑了好幾趟外館。

案例二:當事人想幫小孩辦入籍,所以要先瓣結婚登記。但她在洛杉磯結婚,小孩在舊金山出生,在科羅拉多長大,所以結婚文件、小孩出生證明和小孩疫苗文件要分別寄到洛杉磯、舊金山和丹佛,而她住在中部某州。這類例子不少,因為很多人會搬遷,小孩在不同外館範圍出生的,大有人在。此外,就算都在美國,每個外館的規定都不一樣。有些外館允許申請者自己翻譯文件,有些則要求要先公證。據說舊山金外館要求先驗證結婚證明,申請者收到後,再把已驗證的結婚證明的中譯版寄去外館驗證。沒在回台灣前算好時間瓣這些流程,大概是來不及的。但我懷疑這些時間怎可能算得準?別忘了,美國郵政(USPS)以效率不彰、經常寄丟東西出名。一個差錯,就讓人前功盡棄,心血和金錢白費,氣到爆炸了。

這些辦完之後,回台灣到各機關跑流程,也要兩週以上才能瓣完。如果停留時間太短,就別期待能夠辦完。

看完這些之後,我只覺得累,外館當我們僑民閒閒沒事幹嗎?難怪一堆人都說結婚M年,小孩N歲了,但都沒在台灣登記。所以(有戶籍的)僑民大幅提升了台灣人的單身率。

某人的大學同學知道了就說,不必那麼麻煩,直接回台灣戶政機關現場登記結婚就好,現在台灣是登記婚,比以前方便許多,他兩次婚姻都這麼辦。某人的另一個同學在美也結婚很久了,也準備近期回台這麼辦。

如果沒小孩,這樣做似乎也無傷。只是我們的結婚年齡會把平均值拉高不少。問題是,小孩怎麼辦?有人問過台灣的戶政機關,得到的答案是小孩會變成非婚生子,也就是私生子。明明我們在主要居住的國家都有合法的婚姻,但是到台灣居然因為法規和手續的複雜和不便,小孩變成私生子,這大家聽了都要翻桌了。而且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5條規定:「婚約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婚約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婚約訂定地法者,亦為有效。」及第46條:「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所以對住在美國的我們來說,美國的婚姻理所當然有效,到台灣亦然。台灣的外館和戶政機關把手續搞得太麻煩太複雜,讓國外僑民的婚生子到台灣變成非婚生子,這是政府的錯,不是僑民的問題。

我在大學修法學緒論時,上過的案例之一就是有負心漢在國外跟A女結婚,因為在台灣沒登記,所以單身,之後便在台灣跟B女結婚。這種重婚的狀況導致很多問題。2007年立法院修改民法的結婚規定,將儀式婚改為登記婚,就是要避免徒有儀式衍生的重婚問題。依此精神,國民不管在哪結婚都依法有效,在全球只有一次婚姻,應是最重要的原則,才能避免無端的錯誤和法律問題。然而,我卻看不到外館和行政機關在這方面給僑民任何便利。

最後某人決定,這次不是就在台灣直接登記結婚,就是下次再說。為了前一個可能,我便要持過期的台灣護照入境。洛杉磯外館人員一聽到過期護照就說,過期護照不能入境,我一定要先去洛杉磯外館辦新護照,她還叫我改機票延期回台,把手續辦完才飛。

見鬼了,一個國家怎可能用這麼小的理由擋國民入境?某人上次就用過期護照入境,然後再去補辦護照。所以我也如法炮製,的確沒有不能入境的狀況,只是要在機場花四百塊台幣辦手續。外館真的有很多錯誤資訊,把僑民搞得很慘。顯然對那些只盯著某些細節的外館人員來說,別人家的孩子死不完。

之後去戶政機關詢問,戶政機關人員不建議我們在台直接登記,以免有非婚生子的問題,所以仍然要我們去外館驗證結婚文件。之後我把戶籍遷到某人家,是為「寄居」,所以我跟某人在台灣屬於同居關係。之後我們去健保課,那邊的人問某人:「先生你未婚嗎?」某人誠實地說:「我在台灣單身。」對面的那位女士笑得好開心:「先生你真幽默!」是嗎?這到底是幽默還是無奈,我已經被整到無法評論了。

由 Debby 發表於 July 13, 2019 10: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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