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看台灣新聞,我常覺得台灣充滿不可思議的事件。那些事件,要是發生在美國,絕對不可能像在台灣那樣「和平」落幕。這類事件,包括312事件時, 曾在美國拿過教職的李應元煽動群眾砸警車,還說:「給車子輾過去也沒有關係!」,其二是嘉義東石鄉因婆婆毆打媳婦演變成的群眾事件。
以李應元在美國的經歷,他不可不知道,他要是在美國這樣做,會立刻被逮捕,說不定還會吃警察的子彈。但是他居然在大選前的台灣這樣做,我想,他對台 灣的「法治」太有信心,認定台灣的處理程序一定是「照章行事」,一步一步慢慢來。我查了半天,只查到一則三月中的新聞提到「檢方將傳訊」,李應元現在應訊 沒,還不知道呢。(還好當時沒有人乖乖聽心思狠毒、準備坐收漁翁之利的李應元的話,不然,那些基層的民燼黨員早就讓那個黨改名成「命盡黨」。)
東石鄉的群眾事件,讓我想到台大PTT流行的「鄉民」二字,這詞指的是那些因為看熱鬧,而容易被煽動、流於情緒化處理問題的人。東石鄉的群眾,的確 就是這樣的一群人。聯合報地方記者最早是這樣描述的:「靠海的東石村民風憨直,居民仍沿襲早年守望相助的古風,昨天這件『群眾事件』,至少有近三百名村 民,口耳相傳得知後,『捲起袖口』參加,他們在分駐所前,不斷叫喊『把惡婆婆帶出來,讓大家看看她的廬山真面目』。(〈婆打媳 300人圍警所五小時〉2008-04-05/聯合報/A1版 )
那個婆婆的確很不應該,但是這群人居然想動私刑,而且追打那個婦人的兒子(他當時抱著女兒),持續包圍派出所的行徑讓嘉義縣警局朴子分局東石分駐所 長一度被調職。警察居然無能到這程度,這要是讓美國人聽到,他們大概會吃驚到下巴掉下來吧。為什麼不把那些包圍派出所的暴民抓起來,還讓派出所所長調職、 向鄉民示好?美國人一定會這樣問。如果警察不夠,那就派軍隊出來抓人,洛杉磯暴動、紐澳良風災後,美國人都是這樣做的。台灣老說美國有多民主自由,但他們 執法時,可比台灣人想像地嚴格多了。就是因為這樣嚴格,才能真正保障絕大多數合法良民的生活。
中國時報有篇關於東石鄉此次事件的一篇評論〈東石鄉民為什麼生氣?〉。 身為社工師的作者提到,一位大陸藉配偶跟她說,要是在她家鄉,她若被丈夫打,「我們會全村的人拿菜刀找他算帳」,然後作者評論道,「那時我還驚訝大陸的女 權還偵(真)徹底。」我看到這就噴飯了,請不要誤用「女權」二字,那種叫做「地痞」,不是「女權」。這篇的結論同樣讓我絕倒,她認為東石鄉民集體對抗婚姻 中的「父權文化」,台灣的「父權文化」也會漸漸式微。她不了解,那些地痞不允許外人「侵門踏戶」的心態,正是一種父權啊。而這種父權,正是台灣要邁向真正 的法治社會,必須面對的毒瘤。
我很好奇
你在外國
你看台灣電視
你以為你什麼都了解了嗎
真是可笑
小偷進你家
你倒茶陪他聊聊天好了
不用開車輾過去 或者把他打的半死
因為警車恭送她走
說到『鄉民』,或者應該用『PTT鄉民』比較準確。
在我的認知裡,所謂的『鄉民』指的是『PTT鄉民』,也就是『PTT的使用者』,而且指的是常上PTT BBS的使用者。這些人多半也有共通的語言(次文化、黑話、...)。你那樣的解釋,我倒是不以為然。
「看不下去的人」,你的邏輯不通,對中華民國現行法律也不了解。
住在台灣並不會對台灣多一點瞭解,住在美國,也不代表對台灣一無所知。現在資訊這麼發達,對一件事物瞭不瞭解,全看一個人是否注意資訊,有沒獨立思考和判斷力等。跟住在哪裡,關係不大。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依法人人得逮捕現行犯。現行犯逮捕後逮捕人須將該犯罪嫌疑人盡速送至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處。刑法並沒賦予人毆打或擅自處置現行犯的權利。
關於小偷,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提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不過,我從頭到尾都沒提到小偷。不知道你的「小偷」是從哪天馬行空而來?如果你說的是那四個笨蛋立委,他們有沒有偷東西,是不是小偷,符不符合這條的定義,請看:http://blog.udn.com/leifho/1702963
你似乎覺得坐警車滋味不錯?要是你哪天被請上警車,之後再來告訴我們警察是不是用警車「恭送」你走的。
至於PTT流行的「鄉民」一詞,並不是PTT任何一個使用者原創的,而是借用自周星馳電影「九品芝麻官」中的台詞:「我只是跟鄉民一樣進來看熱鬧的」。語言本有借用、轉化等發展,PTT的「鄉民」說法就是借用電影台詞。我不認為這個詞可以被PTT使用者所壟斷。而「鄉民」一詞本有「一鄉之民」的意思。我用這詞形容東石鄉鄉民,並無不妥。
由 Debby 發表於 April 10, 2008 01:26 PM我時常覺得台灣的民主來得太早,有一部份正是出自同樣的原因。
雖然起步很艱辛,但總是要走下去。
由 阿威 發表於 April 10, 2008 10:05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