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地在Scifi台看到久違的The X-files。不過,現在對於恐怖、殘忍、懸疑的承受度降低,還沒看到那集利用聖誕老人做偽裝,以殺害兒童的男子有什麼下場,我就趕緊轉台。
雖然沒往下看,不知道影集的下文如何,然而,照過去看美國新聞的經驗,可以推測,在實際生活中,若有人在美國犯這種罪,免不了會被判上百年的徒刑,此後的一輩子都得吃牢飯了。
我曾在某本書中看到有人說胡適曾引述一位朋友的話說:「你要看一個國家的文明,只消考察三件事。第一,看他們怎樣待小孩子;第二,看他們怎樣待女人;第三,看他們怎樣利用閒暇時間。」如果胡適真說過這段話,我猜來源可能是杜威。而這段話不折不扣地反應美歐的狀況。
今年一月,一名在佛羅里達州的台灣留學生,因為架設色情網站,被判了十二年七個月的有期徒刑,刑期結束後還得接受2年的監管期和一項特別評估。他算是「幸運」的,因為另一名經營兒童色情網站兼賣成人色情光碟的男子,被判了一百五十年。去年中,一名美國公務員因為下載兒童色情圖片,被判刑十五年。
這兩個例子只是利用電腦意淫兒童,就被判這麼重,更別說對兒童進行實際犯罪行為。一名偽裝成國中生性侵害數名兒童的男子,被判了五百多年。我甚至看過有判八百多年的。這表示,永遠都不可能踏出監牢了。因為服刑期間表現良好,獲得減刑而得以出獄?門都沒有。
反觀台灣,因為這類犯罪而被判刑的,刑期都很短。至於經營兒童色情網站或下載兒童色情圖片而遭判刑,同時丟工作的案例,我似乎沒看過。
這兩天台灣就有一則「中和放學之狼」的新聞,讓我覺得離譜。一名去年因為性侵三名女童的男子,居然在過年前得以交保,然後又繼續性侵其他無辜的女童。根據新聞,這名男子收藏有大量兒童色情圖片,過去在美國生活,後來找理由獨自返台。如果這個人在美國的時候,犯下這樣的罪,同時被查出收藏大量色情圖片,他的餘生都不可能出獄。但是在台灣,法律居然這麼「仁慈」。
我不相信一個會犯這種罪的成年人可能悔改。與其給他們機會,我認為應該給那些無辜及受害的兒童更多不必害怕的機會才對。但台灣現行的法律根本就是倒過來。上次看到一則父親性侵女兒的案例,也只有判七年而已,跟美國不能比。
另外,台灣的執法人員也離譜的很。上次一名警察居然在警察局裡,穿著制服性侵他取締檳榔攤而帶回警局的十七歲檳榔西施,他最後只被判刑一年十個月。這麼短的徒刑,應該要怪罪法律和法官,使得這種惡人根本不會知道悔改。
或許也因為這種欠缺素質、行為不檢的執法人員太多,法律也沒有好好規範,台灣人似乎不怎麼尊重公權力。上次看到一則新聞,警察在取締違規停車時,居然有人以肉身保車,然後一堆人在旁邊指指點點,對警察開不開單提供一堆「意見」。這種行徑在歷史中可尋。在一般人最熟悉的二二八事件版本裡,警察一開始取締私煙時,一堆人在旁邊觀看、出意見或煽風點火,後來演變成官民對立。所以,台灣是法治社會嗎?我每次看到這些例子,都覺得沒法肯定。
在美國,政府人員執行公權力時,若有人指指點點,或阻撓的話,肯定有苦頭吃的。執行公權力的,不只是警察而已。像是屬於聯邦政府的郵差送信時,若有人沒管好自家的狗,讓狗咬了郵差,郵差可以拒送這一戶的信,所以讓狗咬郵差的後果得自負。當救護車要過街時,有人開車不讓路,救護車上的人可以把該車車牌記下,若那輛救護車上的人有三長兩短,家屬可找那名車主負責。美國人對這類人員持一種敬畏的態度(「畏」可能多一點),就連警車只是在公路上開過而已,都沒有車敢任意開快或不規矩,就是怕碰到狀況。美國人的守法,或許也是嚴刑峻法訓練出來的,畢竟沒有人天生懂得守法。
回到胡適引述的那段話,除了小孩,我覺得女人在美國的生活,也受到較多的保障。例如高速公路收費站收費員的工作,通常不給年輕女性,因為考量到她們要撫育下一代,因此多半是年紀較大的人在做。雖說也有人年紀很大才生小孩,但那總是特例。規定是要照顧一般的狀況,而非特例。
台灣需要改善的事還很多。可惜現在的執政者忙著搞選舉、搞文革,根本不顧人民實際的生活素質。想要過更文明的生活,實在沒法期待這樣的政府。
由 Debby 發表於 February 26, 2007 11:38 PM |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