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01, 2008

學法律的形象果真很差

前不久,馬英九接受媒體專訪時提到:「我是學法律的,雖然現在學法律的形象好像已經不太好。」我覺得他講得不太漂亮,不夠注重措辭。

不過,今天看到一個新聞,的確深感法律人的形象很差,而且往往是咎由自取。雖然聯合新聞網的新聞只放一天,連結就可能失效,但由於這則新聞引起我的強烈反感,所以就不貼部分內容。詳細新聞請看:〈 想斷婚外情 被逼母子亂倫〉。

每次看到這種法官亂判一通的新聞,總納悶台灣的法律教育,或者法界,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不只是新聞中的加害人讓我覺得心理變態,我覺得法官的邏輯和心理也不正常,擺明是欺負台灣之子的外籍母親,不但不能伸張正義,反而助紂為孽。

這種事若發生在美國,我想加害人應該會被關到死吧,因為傷害國家未來的主人翁。那個六歲男童應該由相關單位緊急處置,進行心理輔導。美國畢竟是基督教國家,強調倫理與家庭價值,怎容許如此變態的行為存於社會?

民燼黨執政以來,總號稱「人權立國」。但是這種反人權的事件屢見不鮮。法官是政客,大法官是資深政客,而不是超然於政治之外的正義使者。天理不容之事屢見不鮮,就是因為政治亂象太多,執法者不能伸張綱紀。

我相信法官仗著那對母子懂得沒他多,不會上訴,所以無所謂。對於真正關心台灣前途的人、真正想為台灣做點什麼事的人,應該對那對母子施以援手,譴責這種失職、腦殘的法官,他不但不能端正社會風氣,反而做了極差的判決,立下錯誤的範例。



相關:兒童和女性待遇是文明指標

 

由 Debby 發表於 April 1, 2008 05:07 PM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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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懂什麼?法官如此判有何不對?那麼愛國,為什麼窩在美國?你回來解救台灣吧.不要只會在國外放屁話

由 anna 發表於 April 16, 2008 10:57 PM

我窩在美國跟妳窩在台灣,都是屬於個人自由。我評論法官,跟妳在此放屁話,亦然。

不過,法官判案是公領域,本屬可評論之事。我住在美國屬於私領域,關妳啥事。

由 Debby 發表於 April 17, 2008 01:4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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